孫姓女子因不滿護理師未及時開門,情緒失控拉扯對方衣領與識別證,欲投訴護理師。台南地方法院依違反《醫療法》第106條第3項,判處孫女有期徒刑2月,可易科罰金6萬元,緩刑2年,並命其於判決確定後2個月內向公庫支付3萬元。
孫女因不滿護理師未及時開門,情緒失控拉扯護理師衣領與識別證。
行為被認定為以強暴方式妨害醫事人員執行職務,違反《醫療法》第106條第3項。
台南地方法院判處孫女有期徒刑2月,可易科罰金6萬元,緩刑2年,並需支付3萬元罰金。
法官認為孫女行為構成「強暴」的法律構成要件,應予論罪科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