桃園市政府通過新法規,允許1996年8月15日之前的舊違章建築申請修繕許可,以保障居民的基本居住權。該辦法強調修繕不等於鼓勵違建,而是針對老舊違建的屋頂漏水、牆面破損等問題進行必要維修,確保居住安全。
桃園市政府通過舊違章建築修繕處理辦法,允許1996年8月15日前的違建申請修繕許可。
修繕許可範圍包括屋頂板、屋瓦、牆面板等非主結構部分,主結構部分變更不得超過原建物現況的一半。
修繕需經建管處許可,完工後需送備查,確保修繕過程受控。
建管處長莊敬權表示此為過渡性措施,居民應循正規管道申請建築執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