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中詐欺犯曾姓男子曾承諾分期賠償被害人劉姓男子40萬元,首期應付5萬元,實際上卻只支付5000元。法官認為此舉是假和解的訴訟策略,拒絕減刑,並駁回其上訴。曾男與共犯在台中及新北進行詐欺案,但其減刑請求因未真心賠償而被駁回。
曾姓男子在詐欺集團中擔任監控手與收水手,與共犯進行詐欺活動。
曾男在第一案中被判刑1年6月後,與被害人達成和解,同意分期賠償40萬元。
曾男在上訴二審時坦承犯行,聲明應予減刑,但法官認為他只支付首期5000元,是假和解的訴訟策略,拒絕減刑。
法官強調賠償是義務,不是恩賜,且曾男未忠實履行承諾,沒有減刑的餘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