內政部修正發布「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」第15條,將縣(市)政府一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設立總數上限增加2個,從原本13至23個提高為15至25個。此舉旨在賦予地方政府更大的組織彈性,並縮小與直轄市政府的差距,助力地方特色發展。
內政部修正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,縣(市)政府可增設2個一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。
修正後的上限從13至23個提升至15至25個,不含人事、主計、政風。
此舉旨在增加地方政府組織的彈性,並拉近與直轄市政府組織規模的差距。
直轄市政府的上限未做調整,因目前仍有半數直轄市未達法定上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