C小姐於2023年8月透過A公司應徵台北地檢署的「觀護追蹤輔導員」職位,並在面試後被錄取。然而,北檢拒絕C小姐依據《勞動基準法》第17-1條的直接僱用請求,導致C小姐對北檢及A公司提起訴訟。2025年2月,法院一審判決C小姐勝訴,認定北檢與C小姐間存在僱傭關係,並要求北檢補發積欠薪資與勞工退休金。此案是首例成功運用《勞動基準法》第17-1條「禁止轉掛派遣工」規定的訴訟案例。
C小姐透過A公司應徵北檢職位,但實際面試與錄取決定權由北檢掌握。
北檢拒絕C小姐依據《勞動基準法》第17-1條的直接僱用請求,導致訴訟。
法院認定北檢違反《勞動基準法》第17-1條,判決C小姐與北檢存在僱傭關係。
此案是首例成功運用《勞動基準法》第17-1條「禁止轉掛派遣工」規定的訴訟案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