金項鍊換同居無期限 男子敗訴無法求償
金項鍊換同居無期限 男子敗訴無法求償
來源: 自由時報
高雄一名林姓男子因愛慕鍾姓女子,贈送價值近3萬元的金項鍊以換取同居,後因女子反悔,林男要求賠償損失,但因未約定同居期限,橋頭地院判決林男敗訴。
重點整理
林男贈送金項鍊與鍾女約定同居,但未約定同居期限。
鍾女曾與林男同居,但後來反悔,林男要求賠償損失。
橋頭地院判決林男敗訴,因為沒有約定同居期限,鍾女已履行合約內容。
林男可對判決結果提出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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